
PAYER International Technologies GmbH
版本:2004年2月
1. 目标 / 意图 / 条件 / 合作伙伴概况
我们签定合同的唯一标准就是总则,不管是什么样的合法交易。这些总则不仅仅适用于奥地利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范围内的各项交易。我们所有的申明,尤其是有关意图的申明都基于总则。背离总则的条款只有以书面形式才有效。
1.2 我们根据定单确认出货。口头的承诺或者分公司的安排,尤其是因为销售人员或送货员个人造成的其他违背总则的行为都与本公司无关。我们使用的手册的条款及技术性的描述都不构成实施协议的全部内容,其中省略了书面形式中明确提及的部分。
1.3. 合作伙伴的总则,销售和运输等状况对本公司没有约束力,即便没有明确地反对。
2. 运输
2.1 本公司按照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的规定把货物运输出厂,其中对此的相关说明很清楚,而在总则并未作出规定。我们自己选择从一个工厂运货,确切的地址最晚会在货物有效期内连同通知一起发送给合作伙伴。
2.2 运货日期以书面形式确认才有约束力。
如果我们因为商业纠纷、罢工及停工等任何形式的不可抗力因素而无法按时交货,可不承担运输责任。在这些情况下,我们有权无条件取消合同或者尽快运输给合作伙伴,并会按法定程序告知。
3. 风险转嫁
风险转嫁要遵循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版运输出厂的相关规定。
4. 付款条例
4.1除特殊规定之外,我们发票的到期日为发票签发日。若无特殊协议,不允许折扣的付款扣减。在到期发票没有完全付清之前,在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折扣。
我们以付款人偿付的款项来冲销这些帐龄最长和到期的发票,债务人按时清偿这些款项的除外。
4.2 对于付款延误,本公司有权收取至少付款总额10%的利息,我们保留进一步要求更高的法定利息或赔偿金的权利。
4.3 我们在保存和收集应付发票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成本和费用,包括征收局的成本,法律和出庭费用等等,应该由义务方承担。
5. 保留所有权
5.1 当义务方完全履行责任后所有权才转移。
5.2. 即便已经加工了我们运送的货物,在完全履行义务前,合作伙伴都没有运送货物的所有权。我们根据加工时运输货物和其他加工货物的价值比确定加工后产生的新产品的共同所有权。
5.3. 如果我们拥有所有权,就有权不经通知在任何时间从任何地点回收运输的货物。假设我们回收专利的运输货物,会给予合作伙伴运输货物净值50%的货款。
5.4. 合作伙伴如未完全履行义务,任何情况下不能未经明确许可,擅自不经考虑或免费地将运输货物转给第三方。
5.5.如果我们的契约合作伙伴转让这些我们有所有权的货物,不管违反规定还是有我们明确的同意,他将放弃所有因此发生的要求,因为这违反了和我们有合同关系的第三方的认同。
5.6. 合作伙伴有义务告之第三方本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他们割让给我们的权利主张。
6. 质量保证书/赔偿/产品信息
6.1. 运输货物的缺陷和问题都要以书面形式尽快反馈给我们。否则任何质量保证或赔偿的要求都不予受理。任何产品投诉和赔偿要求仅适用于我们所运输的货物已原包装运送到终端消费者,并且其中有使用手册和其他相关单据。
6.2. 如果货物存在缺陷,运输有误或者货物数量不正确,我们会进行维修、更换或补送缺失的数量。合作伙伴有权终止合同只要给我们至少14天的宽限期书面说明。
6.3. 因为疏忽或故意导致货物损坏,我们将受理赔偿金的要求。但如果自从运输日起过了10年的申诉期,我们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我们将拒绝其赔偿的要求。如果法定申诉期少于10年,则适用法定的期限,无论我们是否有义务予以赔偿或者赔偿额不超过两百万欧元。
6.4. 根据合作伙伴的要求我们的产品符合规定的就可以在奥地利流通销售。对于所有的成本及费用,我们一一会给予在奥地利和其他地方适用的合格证明。如果合作伙伴想把我们的产品在需要技术检测和其他相关证书的国家销售,而我们又没有进行这样的检测或获取相关的证明,我们的合作伙伴将负全责。对于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成本,我们愿意予以支持。
6.5. 本公司的大多数产品都配备可充电电池,通常在流通前会充分地充电。如果不用,可充电电池会持续放电。为防止放电,在长时间的存储过程中电池需预先充电。如果没有再充电,我们不提供产品的质量保证,也不会为由此产生的损害负责。
6.6. 配备可充电电池的产品不能在40摄食度以上存储或放置。否则会给电池和产品带来不可修复的损害。如果因为不当存储导致产品问题,我们不予以保修,也不会给予赔偿金。7. 有价证券/抵消
7.1. 除了债务人可能拥有的有价证券,我们有权利用其他有关大宗应收款的各种有价证券,例如银行担保,兑换帐单,抵押和债券。
7.2. 用可能的对我们的申诉抵消应收款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8. 合同中止条款
如果GTC的某些条款无效了,不管是部分的还是全部,这不会影响GTC剩余条款的有效性。
9. 管辖地/发货地点
9.1. 有关合同事项的任何争端,格拉茨法院有唯一的管辖权。我们保留选择的权利,我们可以自主选择另外的管辖地。
9.2. 发货地点是本公司的营业登记地。
10. 法律条款
奥地利法律不包括冲突规定,尤其是奥地利国际隐私法的条例和有关国际货物销售的联合国法案,要单独适用。